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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纵向科研项目配套资助经费管理办法
校字[2017]30号

发布时间: 2017-06-15 15:06:08   作者:本站编辑   来源: 本站原创   浏览次数:   我要评论()
摘要:

第一条  为了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申报和完成各级各类科研项目、多渠道争取研究经费的积极性,确保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,推动高质量研究成果的产生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 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作为依托单位申报并获准立项的纵向科研项目,包括国家级、省部级、厅局级项目和省级以上学术组织项目。

第三条  科研项目的配套资助经费从学校科研经费中支出,由科研处和财务处管理,课题组按规定使用。

第四条  国家级项目,学校按项目到校经费给予11配套资助,但社会科学项目配套资助经费最多不超过20万元,自然科学项目配套资助经费最多不超过25万元。自筹经费项目每项资助6万元。

第五条  省部级项目,学校按项目到校经费给予11配套资助,但社会科学项目的配套资助经费最多不超过10万元,自然科学项目的配套资助经费最多不超过15万元。项目成果形式为专著的,若经费总额仍不足4万元,学院配套至4万元;项目成果形式为学术论文、研究报告的,若经费总额仍不足1.2万元,学院配套至1.2万元。自筹经费项目,项目成果形式为专著的,每项资助3万元;项目成果形式为学术论文、研究报告的,每项资助1万元。

第六条  厅局级项目,项目成果形式为专著的,每项资助2.5万元;项目成果形式为学术论文、研究报告的,每项资助0.3万元。

第七条  国家级学术组织项目,每项资助0.3万元;省级学术组织项目,每项资助0.2万元。

第八条  配套资助的项目研究成果必须以项目主持人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(须在六级以上刊物上发表)、出版或者应用。

公开发表、出版时,须在醒目位置标明“中央司法警官学院”字样且详细标注项目编号。

应用性学术成果,须得到厅局级领导肯定性批示,并被实务部门文件吸收,转化为政策措施。

第九条  项目主持人应向科研处提供研究成果的电子版,由科研处利用中国知网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进行检测,总文字复制不得超过30%

第十条  科研项目配套资助经费在项目立项后拨付,由科研处将立项名单及项目预算表报财务处,财务处单列帐户统一进行管理。

第十一条  经费报销严格按照学校财务制度及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。

第十二条  配套资助经费报销后出现以下事项之一,学校须追回已报销的经费。

(一)项目未完成或被撤项的;

(二)未达到本办法第八条、第九条规定的要求的;

(三)项目结项后发现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,或有其他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。

第十三条  获得学校配套资助经费的科研项目,其各种研究成果均不再给予科研奖励。

第十四条 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在本办法施行之前所立纵向科研项目的配套资助按原规定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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